|
|
|
|
|
|
| 临时用地审批事项 |
|
|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临时用地,在报批,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1) 用地单位申请;
(2) 项目立项批文;
(3) 用地范围定点图;
(4) 临时用地协议;
(5) 用地范围内现状照片;
(6) 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将地块恢复原状的承诺;
(7) 用地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收据;
(8) 地籍权属审核表;
(9) 耕保规划符合意见单;
(10 其他特殊所需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定点图(原件)提供两份外,其余一份。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勘查;(3)会审;(4)转报市局。
5、办事类别:转报件
6、办理期限(工作日):15个(在材料齐全、并按时交纳有关规费的情况下,由区局于15个工作日转报市局)
7、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临时用地管理费:国家集体建设用地1-1.5元∕平方米,城乡各类经营性用地2-3元∕平方米,依据:苏价涉(1995)155号文件;
(2)临时用地使用费3元∕平方米*年,依据:苏价房(1996)328号文件;
(3)土地复垦保证2000元∕亩,依据:苏价房(1998)12号文件。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