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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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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45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条“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第24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2、办条件及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 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定点图;
(3) 勘测成果报告书;
(4) 用地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5) 用地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表;
(7)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8)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9) 农用地转用方案;
(10)补充耕地方案;
(11)征地方案;
(1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1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4)是否压矿证明材料;
(15)地灾评估材料;
(16)其他特殊所需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3、数量: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
4、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勘测;(3)会审;(4)转报市局。
5、办件类别:转报件
6、办理期限(工作日):20个(在材料齐全、并按时交纳有关规费的情况下,由区局于20个工作日转报市局)
7、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土地用途变更费:2元平∕方米;(2)耕地开垦费:13元∕平方米;
(3)农重金:2400元∕亩;(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0元∕平方米;(5)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各种规费总额的1.4-3.1%,城区内1.4%,其余2.1%;(6)征地包干服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规划区以内(50公顷以下为3%,50公顷以上为2%),规划区以外(50公顷以下为2%,50公顷以上为1%);(7)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规费。 依据: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224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苏价房(2001)377号、财综字(1999)117号、苏财综(2000)190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价房(20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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