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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供地审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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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款“(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批复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设计通知书、审核意见书、规划定点图(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原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土地估价报告;
(8)勘测定界图;
(9)其他特殊所需的材料。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转报市局。
5、办件类别:转报件
6、办理期限(工作日):15个(在材料齐全、并按时交纳有关规费的情况下,由区局于15个工作日转报市局)
7、收费依据及标准:
(1)经营性用地:一级地9元∕平方米*年,二级地及以下6元∕平方米*年;(2)工业仓储用地:一级地2.3元∕平方米*年,二级地及以下1.5元∕平方米*年;(3)其用地:一级地1.5元∕平方米*年,二级地及以下1元∕平方米*年;(4)土地租赁审批业务费: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年租金中,按3%以内提取。
依据:苏政发(1998)50号、锡政办发(1999)17号、锡价房(1999)28号、锡政发(1999)108号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附:建设项目供地申请报告要点)
建设项目供地申请报告要点:
1、有审批权的计划发展部门立项依据(批文号);
2、有审批权的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定点依据(定点图文号);
3、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4、需供地具体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表述;
5、拟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投资强度等指标(对有要求的行业用地);
7、其他特殊需说明或承诺情况。
申请供地报告说明: 报告统一用A4纸打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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