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款“(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1) 选址意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申报表和申请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以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征地补偿协议和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到位情况;
(5)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征地补偿协议和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到位情况;
(6)标明用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7)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地价评估报告;
(10)核定用地图;
(1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3)其他特殊所需的材料。
3、数量:经营性用地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
4、办事程序:(1)受理;(2)业务科室承办;(3)会审;(4)转报市局。
5、办件类别:转报件
6、办理期限(工作日):15个(办在材料齐全、并按时交纳有关规费的情况下,由区局于15个工作日转报市局)
7、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中确定的项目、金额收取,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附:建设项目供地申请报告要点)
建设项目供地申请报告要点:
1、有审批权的计划发展部门立项依据(批文号);
2、有审批权的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定点依据(定点图文号);
3、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4、需供地具体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表述;
5、拟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投资强度等指标(对有要求的行业用地);
7、其他特殊需说明或承诺情况。
申请供地报告说明:
报告统一用A4纸打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