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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事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5“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6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征(拨、使)用土地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收据,土地契税税票;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转让方原土地证书、转让合同、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凭证;受让方的房产证及缴纳土地契税的凭证;

4)地上物权属证明;

5)土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1)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缮制土地证书。

 5、办事类别:转报件

 6、办理期限(工作日):30个(在材料齐全、并按时交纳有关规费的情况下,由区局于30个工作日转报市局)

 7、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土地登记费: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2)土地交易服务费:1、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1.5/平方米;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收费标准为2-3/平方米,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依据:苏价房(99134号文件、苏财综(9981号文件、苏价服(2004323号文件、苏价服(200564号文件。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表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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