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江苏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发[2005]93号)。
2、办事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事条件:国家、省、市、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原件)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四份原件)
(3)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一原件,三份复印件)
(4)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原件,份复印件)
(5) 选址意见书;(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6) 总平面图;(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7)项目所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8)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9)其他特殊所需的材料。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3)出具预审意见或出具初审意见转报市局。
5、办件类别:转报件
6、办理期限:国家、省、市级项目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初审意见,转报市局。区级项目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间的,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需征询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事项的,征询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时限内。
7、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样表)
( )国土资预审[ ]第 号
建设单位:(盖章)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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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X X X X X X X X输变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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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准机关 |
市发展和改委员会,锡发改资(X X X X)第X 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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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X X X X 万元人民币(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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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选址地点 |
X X区X X镇X X村或X X区X X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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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经办人姓名:X X X |
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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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由 建 设 用 地 单 位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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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
指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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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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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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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用
地总规模 |
用地总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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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耕 地 |
其它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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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补偿
措施 |
缴纳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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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充耕地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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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安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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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审 查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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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所在国土资源所审查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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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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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