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所有建设工程已完成,设备安装完毕;
(2)项目在本地块内的投资已取得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
2、土地使用者自验,对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各项要求,认为已符合有关批准文件各项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的,到国土分局窗口申领:
(1)工业性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提供资料清单
(2)工业性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联系单
(3)开发区项目申领开发区用地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开发区内企业填写)
3、土地使用者与测量队联系宗地测量事宜。
4、由窗口代用地科开出联系单,土地使用者凭国土分局工作联系单至经发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申请验收审核。
6、土地使用者收集齐全有关资料提交国土分局窗口,具体为:
(1)工业性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验收联系单(二份)
(2)土地证复印件(二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二份)
(4)项目立项(核准)批复复印件(二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
(6)加盖规划审批章的总平面图(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7)竣工后的地物测量图(由新区国土局测量队测量,申请单位提供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8)投资审计报告(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9)规划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二份)
(10)建筑面积实测函(房管局)复印件(二份)
(11)项目产业及投资审核意见(经发局)(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2)开发区用地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开发区内企业填写)
(13)相关部门需要的其他特殊材料
7、受理后,由窗口对材料进行整理,登记台帐,经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编制呈报材料和验收合格通知书草稿转送用地科,由用地科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局长、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如初审不符合要求,则直接退回申请单位。
8、验收合格的,由利用科在合格通知书上盖章并转窗口交申请单位。如验收不合格,则驳回申请,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