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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科研用地转让 明确规定实施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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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无污染、低能耗,少投入、少占地,高产出、高效益的服务外包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无锡新区已建成了太湖国际科技园这一国家级服务外包重点集聚区,并吸引了一批服务外包骨干企业,使得我区生态保护、产业转型获得突破性的进展。这批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的用地用途均明确为科研用地。近期,已完成了多个科研用地项目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加强科研设计用地转让管理,规范科研设计用地转让行为,服务支持无锡加快产业升级、提升科学发展水平的大局,依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结合实际,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无锡市科研设计用地转让管理办法。
办法详细规定了科研设计用地竣工验收的相关步骤,特别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转让条件、转让登记和事后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为科研设计用地转让提供了依据。
根据办法规定,科研设计用地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条件复核验收。土地使用者凭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科研设计用地转让后的受让人资格需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科研设计用地范围内为科研设计企业或科研设计人员配套建设的附属设施及其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其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科研设计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登记后的科研设计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附属设施及其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科研设计用地转让后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人,确保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发生变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地籍科
2009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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