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5月13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 苏国土资函[2009] 26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7.4850公顷。现将经 省政府 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关于国务院批准的无锡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二、座落
江溪街道春勤村、东风村、风雷村、华丰村、江溪村、塘南村、兴竹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春勤村面积:0.0870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
用途:住宅
东风村面积:1.5930公顷,其中农用地1.5044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0.0886公顷
用途:住宅、交通
风雷村面积:0.1830公顷,其中农用地0.1005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0.0825公顷
用途:交通
华丰村面积:13.2260公顷,其中农用地4.4460公顷、建设用地8.7050公顷、未利用地0.0750公顷
用途:住宅
江溪村面积:16.2290公顷,其中农用地10.9072公顷、建设用地4.5930公顷、未利用地0.7288公顷
用途:住宅
塘南村面积:0.1500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0.1500公顷
用途:交通
兴竹村面积:6.0170公顷,其中农用地1.5256公顷、建设用地4.3112公顷、未利用地0.1802公顷
用途:住宅、交通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新管办发[2007]33号文件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