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1月29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国土资函[2010]7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0.3621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关于国务院批准的无锡市2009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二、座落
江溪街道风雷村、华丰村、江溪村、景渎村、塘南村、兴竹村、叙丰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风雷村面积:3.1963公顷,其中农用地0.0372公顷、建设用地3.1232公顷、未利用地0.0359公顷
用途:交通
华丰村面积:0.0940公顷,其中农用地0.0940公顷、建设用地 / 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交通
江溪村面积:1.1760公顷,其中农用地0.8798公顷、建设用地0.2192公顷、未利用地0.0770公顷
用途:交通
景渎村面积:3.4410公顷,其中农用地1.5284公顷、建设用地1.6291公顷、未利用地0.2835公顷
用途:住宅
塘南村面积:0.3297公顷,其中农用地0.3139公顷、建设用地0.0158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交通、住宅
兴竹村面积:0.1038公顷,其中农用地0.1038公顷、建设用地 / 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交通、住宅
叙丰村面积:2.0213公顷,其中农用地1.2096公顷、建设用地0.7487公顷、未利用地0.0630公顷
用途:交通、住宅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新管办发[2007]33号文件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二月十日